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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21 17:52本文来源: 宣传部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医学科学院 • 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调动医院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对国家《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合同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从思想和行动上自觉维护医院及全体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建设和医院发展中的作用。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即版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医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中所创造的成果,智力成果具体表现为: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

第二条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智力成果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2)履行医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3)退职后或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医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医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4)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做出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

第三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医院所有。

第四条来医院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生、博士后和其他研究人员,在医院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医院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医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医院所有。

第五条凡知识产权归属于医院的发明创造或智力成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医院同意,不得以个人或医院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成果转化、对外合作、签订合同等。

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规定及要求:

1、医院职务发明申请人为“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发明人为发明者,非职务发明申请人和发明人均为发明者。

2、若发明人中有医院外单位人员,并且本发明创造也为该人员所在单位的职务发明时,申请人中应包含该单位;若本发明创造为该人员的非职务发明时,申请人中不包含该单位,但该人员应向我院提供确认书,说明该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3、专利发明人应与专利申请人签订协议。内容包括当他人主张对本专利持有异议时,由发明人负责相关答辩,产生的费用由发明人承担;发明人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技术指标、技术性能、临床实施方案相关数据资料等加以证实。

4、专利发明人应对申请的专利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5、专利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应向医院科技部提交“专利申请表”(附表1)。医院科技部统一办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6、医院科技部从院学术委员会中选3-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审定小组,其中确定一位专家担任组长,对申请专利进行审定,由组长汇总审定意见并签字。

7、医院科技部根据审定小组的意见确定要申请的专利,医院与专利代理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专利发明人向专利代理机构和医院科技部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待申请技术方案确定后应与专利代理公司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协议。

8、医院确定要申请的专利,其公司代理费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官方费用由医院支付。上级有关部门补贴给申请人的专利资助经费归医院所有。

9、专利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原始资料应及时交医院科技部存档,发明人保留复印件。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专利发明人,由专利发明人依照国家规定自己办理相关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明人自己承担,授权后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

10、凡申请专利的项目,相关人员应对其发明创造内容严格保守秘密,专利公告日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对于已申请专利的项目,需要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可经医院科技部同意后进行,但应删去其中需保密部分,以保护所申请专利的新颖性。

已授权的专利项目,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后,由医院科技部负责办理已授权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市场推广和转化事宜,推广工作产生的费用经医院批准后由医院支付。在转化过程中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签订相应合同。

医院接受医院外单位委托或与医院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以双方协议为准,无协议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或确认。

第七条智力成果相关规定及要求:

1、对医院外合作或协作研究的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责、权、利及知识产权归属,保证医院利益不受损害。

2、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实验数据、产物等知识产权归医院,未经医院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供给医院外单位或个人。

3、具有专利性的科研项目,应注意保密,在研究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即可提出专利申请。公开发表论文、参加鉴定会、学术交流会等应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后进行。

4、参与医院科研工作的职工,因调动、辞职、病休、退休等原因离开医院,在离院之前,应交出经手的所有研究资料和原始记录,经科室负责人和医院科技部共同签署意见后,方能离院。

5、来医院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和其他研究人员,在离院之前,必须交出所有研究资料和原始记录,经所在科室、导师或指导老师、医院科技部共同签署意见后,方能离院。

第八条学术论文等职务作品著作权(即版权)规定及要求:

1、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作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专著、科普著作、学术论文(包括在电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电子出版物等。

2、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职工为完成医院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医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医院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医院享有,医院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5、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除另有协议外,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6、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7、著作权归医院的计算机软件在研制完成后,其软件的功能、实现方法等应立即申请专利,不能实现专利保护的应进行计算机软件作品登记,以保护计算机源代码不被他人盗版,登记获准之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8、在申请著作权归医院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登记前,向医院科技部提交“作品登记申请表”(附表2),其申请流程、费用开支等与专利申请相同。

第九条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智力成果或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条医院科技部负责组织统一管理全院职务发明和职务智力成果的申请、实施、许可交易等事宜。对发明人的奖励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之处,或未涉及部份,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此有关规定即日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医院财务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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