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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26 14:51本文来源: 医务部

为贯彻《四川省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17]167号及《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卫发[2017]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临床医师外出进修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医务人员是指执业类别为临床和口腔、护理、药学、医技、中医在我院临床一线(含门诊)工作和科研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包括执业类别为公共卫生的医师。

第二条 进修机构要求,进修当年复旦专科排名全国前10名的省外或前2名的省内医疗机构专科进修。无复旦排名的专科,科室提出申请由医疗技术委员审批。境(国)外进修机构行国合办有关规定。

第三条 进修时间要求,根据学科(学业)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进修时间:

(一)临床医师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前,需分别全脱产进修三个月及以上,并取得进修合格证书。

(二)护理、药学、医技、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在副高晋升正高前,全脱产进修三个月及以上,并取得进修合格证书

(三)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含科研、不含中医)晋升正高时,不再执行本条第(一)、第(二)款要求,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聘任期内须有国(境)外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科研机构学习培训、研修连续半年及以上经历。

2. 晋升副高前有国(境)外研修连续半年及以上经历的,晋升正高时不再要求国(境)外研修经历。

第四条 医师外出进修必须完成的流程:本人向科室提出申请,科干会同意并提前报预算,填写进修申请表交医务部登记、审批、盖章。未经上述流程不予承认。

第五条 在聘任期内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转岗、骨干医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或在省外或国外医疗机构进修同等时间并取得进修结业证书的,视为临床进修合格。

第六条 2020年3月31日前,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其它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时,未取得进修合格证书的可先评后补,但须在202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实施细则的进修要求后方可聘任,逾期未达到要求者,须重新参加评审。

第七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院外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同一级职称聘任时不再要求进修。

第八条 从2018年1月1日起,进修期间,岗位绩效工资不低于本科室同级同类人员平均水平,按单位规定报销其食宿、交通等费用。

第九条 2018年1月1日前,已参加省内外进修取得的进修结业(合格)证书有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医务部、护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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