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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能擅自接受捐赠资助

发布时间:2008-06-04 00:00本文来源: 纪律检查委员会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07年4月,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有关人士就该《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  
    该人士说,医疗卫生机构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助也是国家鼓励社会参与卫生筹资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至今为止,我国尚缺乏规范的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资助的管理办法,影响了社会捐赠资助的积极性。因此,加强对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既是社会捐赠资助方的要求,也是鼓励和促进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的需要。  
    该人士指出,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出台了《办法》,力争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从制度上堵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漏洞,以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  
     据了解,由于以往缺乏统一、规范的捐赠资助管理办法,各单位对接受捐赠资助的财产管理千差万别。《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借鉴了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接受捐赠赞助的管理办法,并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办法》中用16个“不得”划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不能涉及的“禁区”。  
    该人士提出,《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接受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该人士同时强调,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需由单位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捐赠资助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卫生部有关人士说,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公益性目的。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该人士明确说,为了确保捐赠资助的公益性,捐赠资助方和受赠受助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使用捐赠资助财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能擅自改变财产用途。  
    此外,该人士还表示,为了保证捐赠资助财产的合理使用,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资助方反馈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财产流向应公开透明,决不能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也不得提取管理费。   
    ■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另据了解,有医务人员反映,医学发展日新月异,国际合作和交流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企业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临床科研、出国考察、人员培训等活动,并且向一些机构赠送医疗仪器设备甚至交通工具等现象相当普遍。《办法》如何规范这些行为?  
    该人士强调说,此次出台的《办法》重点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单位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将捐赠资助财产交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毁损,严禁设账外账,要及时公开捐赠受赠情况,以保证捐赠资助财产公开、透明和发挥效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核算工作,对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对限定用途的纳入“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项目分设明细核算。这既有利于捐赠资助财产效用的发挥,也是对捐赠资助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该人士表示,企业资助医务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企业回馈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许多国家,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这方面的资助是允许的、合法的,但是,这种资助行为不能发生在个人和企业之间,也就是说,医务人员不得直接接收捐赠资助。对此,《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捐赠资助人要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由单位统一调配使用。  
    该人士指出,根据《办法》规定,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医务人员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否则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以防范有些人假借捐赠资助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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